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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外遇调查取证:涉外婚姻的华侨婚姻问题
发布时间:2023-08-15 发布人: 东莞私家调查 点击次数:
涉外婚姻的华侨婚姻问题 近年来,据天津婚姻律师网了解: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案件日益增多。受理这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  涉外婚姻的华侨婚姻问题    一、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    近年来,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案件日益增多。受理这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华侨结婚:    1.为了方便华侨在居住国结婚,我们鼓励华侨按居住国的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如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如该婚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可应其要求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与×××申请结婚,其婚姻的缔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2)如该婚姻除年龄和禁止近亲通婚的规定外,其他均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我也可应其要求,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鉴于×××与×××已在××国定居,如××国有关当局依照当地法律准许他们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3)目前有些使领馆应驻在国有关当局的要求,为合乎本条(1)、(2)情况的婚姻出具的证明,虽同上述两种证明的措词不一致,但如它符合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已为驻在国有关当局所接受者,可将所出具证明的格式和案例报外交部领事司转 东莞市婚外情调查民政部民政司备案后,仍按过去惯用格式办理。    (4)如该婚姻违反我婚姻法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规定,我既不能承认该婚姻为有效,也不能为其出具任何证明。    (5)华侨与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申请结婚登记,我使领馆不受理。如当地有关当局要求我使领馆出具证明时,我可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中国籍人×××与××国籍人×××申请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婚申请,我使领馆不宜受理:    (1)驻在国法律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为有效;    (2)不符合我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3.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是华侨,且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者,如驻在国法律允许,双方又坚持要我使领馆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我使领馆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如驻在国有关当局要求,我也可为该证书出具译文,并证明其与原本相符。    (二)华侨离婚:    1.鉴于离婚案件比较复杂,我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华侨申请离婚的案件。    2.夫妻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如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均无争议的,可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不论哪一方提起诉讼,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已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居住在国内一方可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骤。对此,我驻外使领馆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3.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如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如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当事人可办理受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 东莞调查取证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时,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已迁居其他国家仍按以上规定办理,但有关法律文书需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已回国定居,其离婚申请则向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的,他们的离婚案件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定居而要求离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4.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与其配偶(包括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经居住国法院判决离婚的,如当事人双方对判决无异议,我可不干预。如该判决不违反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当事人双方对该判决又无异议,我也可承认它对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决书要在我国内执行,应根据我国民诉法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5.夫妻双方现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侨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我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予受理。如他们原先是在中国或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住国有关机关不受理时,我驻外使领馆可参照处理华侨离婚案件的规定精神予以受理。    6.华侨因离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不应有的损失时,使领馆为维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关心并采取适当措施。    (三)凡本规定未涉及的较复杂的婚姻案件仍请逐案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审批处理。    (四)办理华侨离婚登记的收费额,可参照1981年5月18日外交部和国务院侨办签发的〔81〕部领二字第222号《关于办理华侨结婚登记收费事》的指示收取。    二、给国外华侨的婚姻诉讼文件寄递办法的暂行规定    过去寄 东莞侦探交国外华侨的离婚判决书或征求对离婚的意见的信件,有的由县人民法院直接寄发,有的通过省人民法院或省华侨事务委员会寄发,有的则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寄发;或者是县人民法院送到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法院送到省华侨事务委员会,再由省华侨事务委员会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经由外交部递交我驻外使领馆转交华侨当事人。手续繁简不一,并且发生了一些问题。[page]    华侨旅居国外,绝大部分又是侨居在资本主义体系国家,寄人篱下,处境复杂,他们对现实事务的看法和国内人民有很多差异,同时美蒋匪特也无日不在造谣诬蔑,阴谋破坏华侨与祖国人民的团结。为了照顾国外华侨的处境,并促进华侨爱国团结,不使美蒋匪特的阴谋得逞,因而寄交国外华侨的离婚判决书或征求对离婚的意见的信件,有必要经过相当机关审核,然后寄发。但手续也不应过繁,以免拖延时间,影响案件的处理。为此,特规定以下寄递办法:    (一)各基层人民法院(县、市、市辖区和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国内侨眷与国外华侨婚姻纠纷案件时,需要与国外华侨取得联系,不论是征求意见或寄离婚判决书,只要是寄往国外的,均应经省(市)的侨务机构或兼管侨务工作的部门和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审核后,由省(市)的侨务机构或法院按建交国和非建交国分别处理:    1.寄交侨居在未建交国的华侨的信件,可直接寄交收件人。(设有归国华侨联谊会的省(市),可由侨务机构委托当地归国华侨联谊会寄发。)    2.寄交侨居在建交国的华侨的信件,一律邮寄我驻当地使领馆转交。(此项规定仅限于一般的婚姻诉讼文件,其他事件仍须按照外交部的规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或外交部转办,不能直接与使领馆发生联系。)    (二)较重大和复杂的案件(如涉及代表人物、派别关系,案情复杂,影响巨大,必须周密调查研究者),或不便邮寄给使领馆的信件(如女方以男方在国外参加反动活动为理由提出离婚的情形,或涉及其他政治问题、国籍问题、外交关系及机密事项等)应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研究处理。    中国华侨在西班牙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程序    在西班牙定居的华侨,可以按照中国的《婚姻法》办理结婚 手续同时,也可按照西班牙的《民法》办理结婚 登记。 LadyTalk小编特意编辑了关于中国华侨在西班牙办理结婚 登记需要的相关手续以及流程介绍给您们。    1、按我们国的婚姻法结婚 ,可以到我们国驻西班牙大使馆或驻巴塞罗那总领事馆办理登记。结婚 年龄是:新郎22岁,新娘 20岁。所需文件如下:    (1)新人的3寸双人相片3张。    (2)西班牙民事登记处出具的未在西班牙任何地方曾登记结婚 的证明。    (3)国内有关方面出具的未婚(离婚、丧偶)证明;(如出国时,领取西班牙居留证前未满结婚 年龄者,不需国内的未婚证明)。    (4)证明双方身份的证件(有效护照及居留证);    在使馆或总领馆办理了结婚 登记后,应立即办理一张西班牙文的结婚 证明,并将此证明办好西班牙外交部的认证手续,以备后用。    2、旅西侨民也可按西班牙民法关于结婚 的规定,按宗教仪式结婚 (指教民)或在地方法院或民事登记处办理民事结婚 登记。    (1)未婚(离婚、丧偶)声明    (2)新婚夫妇的出生证明    (3)当地区政府的户籍证明    (4)使馆领事注册证明    (5)有效的身份证(护照或居留证)    如果申请登记的新婚夫妇尚属未成年,须请家长到场签字表示同意。    民事登记手续如下:    (1)新婚夫妇双方及两名证婚人(证婚人须是成年人,并在西有合法居留)到民事登记处办理登记,交验所需文件;    (2)若干天后,在经民事登记处法官审查文件以后,再去登记处签字并选定结婚 日期;    (3)在指定的日期和时间,新婚夫妇及证婚人到登记处礼堂,在法官的主持下举行民事结婚 的婚礼 。    按照西班牙法律,办理民事登记结婚 者,主持婚礼 的法官(或地方长官)须向新婚夫妇宣读《民法(CODIGO CIVIL)》第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的内容,要求夫妇双方遵守。主持法官在得到夫妇双方的肯定回答后,宣布从即日起他们已结为夫妻。新婚夫妇和证婚人在结婚 登记簿上签字,法官书记将结婚 证明(也即家庭登记册Libro de Familia)交给新人。Libro de Familia可用作证明夫妻关系,也可在日后随时到登记处开出结婚 证明,即由登记处把由法官、书记、新婚夫妇及证婚人签字的那一页做复印,并盖上确认章。如结婚 双方中一方或两方均未掌握足够的西班牙语,须由法定翻译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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